北京市总局核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北京总局核名
一、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:
行政区划+企业字号+行业+组织形式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(一)行政区划+企业字号+行业+组织形式
具体示例: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
(二)企业字号+行业+组织形式
具体示例:泛亚环保(中国)有限公司
(三)行政区划+企业字号+组织形式
具体示例:中国西格玛有限公司
(四)企业字号+组织形式
具体示例:中糖股份有限公司
二、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)或者市(包括州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)行政区划名称。
三、经国家行政管理局核准,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:
(一)全国性公司;
(二)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(三)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;
(四)国家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;
(五)历史悠久、字号**的企业;